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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海视点 | 对建设工程PPP项目法律问题的研究

上传时间:2017-03-27 浏览次数:

当今中国的工程环境已没有往年般火热,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而造成的工程欠款纠纷也越来越多,**部门究竟如何在大力建设发展的前提下控制经费支出,而开发商又如何有效地去规避一些政策风险?这就引出了时下比较火热的一项**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即PPP 模式。

PPP模式并不是我国全新的一种融资建设模式,早在1994年,我国的***个PPP项目就已经实施,从此以后,我国也将PPP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与深化。那究竟为何近年来我们对PPP模式会如此的耳熟能详,这是因为2015年“**”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与国务院*****在答记者问与常务会议中提及了**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话题,并且要求鼓励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以后地铁、养老院等项目都可以通过PPP的模式进行开发。

由于篇幅有限,且PPP模式若要完整阐述下来可能需要十万字以上,那么笔者将会挑选一些比较关键的法律问题给大家深入介绍。当然我们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PPP模式。PPP即**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常见可以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转让-租赁(BTL)和建设-拥有-运营(BOO)模式推进。通俗来讲,PPP模式即**为了大力发展建设各类设施的同时,利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来减少地方性**债务。当然这个并不是指变相融资的行为。所以理论上来说融资平台公司不应当****再参与PPP项目,但是却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的一方参与PPP项目。

相关PPP模式的定义相信开发商或总包都已经非常熟悉了,大家关心的一定是究竟在PPP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下面列举以下四条,并且尽可能地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1. PPP项目中**重要的是**不承担商业风险,所以**是不可以签署兜底条款的,并且严禁通过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在外商投资的PPP项目中,固定收益的约定也是被明令禁止的,但是国内资本投资的PPP项目中,并无相关约定。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明确指示:项目的建设、财务和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

2.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满足一定要求是可以通过一次招标活动将原本需要两次招标采购的程序予以合并的。那么如果没有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而是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投资人,投资人中标后是否仍然可以采用“两招并一招”的原理合并选择呢。这样的情况在施工单位作为投资人时比较常见。我觉得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已经是针对技术复杂和边界条件无法确定的工程,而相关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施工组织已成为了磋商的一部分进行总体评价,“两招并一招”并没有破坏PPP项目选择投资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3. BOT协议中回购条款如何认定法律性质。偏远地区的公路PPP项目中,曾经有过自治州**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完成回购承诺的事件,而这样的回购条款纠纷究竟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会对当事人产生巨大影响。根据以往判例,各方当事人在回购款支付的问题上处于平等地位,所以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 **解除特许经营协议行为如何认定法律性质。这是同样在偏远地区的天然气开发PPP项目中真实发生过的纠纷,照前条所述看似同样属于民事争议,其实不然,特许经营合同虽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在工程监管方面都体现了**在合同中的特殊地位,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另外在PPP模式的评估和论证中也有不少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此处就不一一展开,毕竟PPP模式相对而言比较灵活,所以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在不同种类的工程中都会衍生出不同的问题。希望笔者以上见解可以为一些PPP项目参与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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